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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車租賃條款: |
豪華客車服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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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件/年齡 : |
時 租 注 意 事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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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護照或身份證; |
1. 最少租用二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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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者必須年滿21歲 ( 租賃 SMART CAR 需26歲以上方可 ); | 2. 晚上7時至午夜12時前期間每小時附加收費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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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凌晨零時至早上8時前期間雙倍收費及最少1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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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 : |
4. 若同一客人于同一日內預約多次租車服務,每次租車安排須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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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國際駕駛執照或澳門政府認可之外國駕駛執照; |
隔2小時,不足者將被連續計算費用 . | ||
| 必須持有車牌最少2年或以上; | |||
租車按金 : |
接 送 注 意 事 項 : | ||
按金必須使用本公司接受的信用卡支付,按金會於還車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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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一切費用後退還於該信用卡帳戶內; | 1. 若等侯時間超過15分鐘,接送服務將以時租服務計算收費; | ||
| (如接送收費較高,則仍以接送收費為準) | |||
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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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費用需於取車時或還車時以現金或信用卡付款; 部分租賃 |
2. 若客人在指定時間內未有出現及沒有指示,司機將等候30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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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需要在取車前預付所有租金,所有已付租金不能退款或轉 |
後可自行離去,本公司將收取最少1小時服務費用 ; 如仍需繼續等 | ||
換作其他用途 。 |
候而等候時間超過45分鐘 ,則需按時租服務計算收費及最少2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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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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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期間: | |||
| 日租以24小時為標準; | 3. 接送是點到點服務, 若增加多一個停站將以時租最少2小時計 | ||
| 車輛哩數不受限制; | 算費用。 | ||
| 所有租賃均以租賃合同中的條款為准; | |||
顧客須對更換車輛的費用以及車輛被盜的情況負責任 。 |
4. 在晚上7時至凌晨12 時前期間的接送按小時收費 +$30 元計算; | ||
| 但日產君爵除外,此期間的接送仍會按接送的收費+$30計算。在凌 | |||
| 延續租期 : | 晨12時至早上8時前期間不設接送服務費(需按時租收費)。 | ||
| 顧客如需要延續租期,必須在合同約定還車時間前告知本公司, | |||
以便本公司及時延續該車保險,保障 顧客的權益。未獲得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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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同意 ,不能延續租期。 |
取消服務或缺席(NO SHOW) - 時租及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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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賃人於服務前24小時內取消或沒有出現(NO SH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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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 |
所有已確認的租賃服務將按照原定預約時間收取全部租賃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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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輛出租車出租時已入滿汽油, 顧客於還車時同樣須自行入滿 | |||
汽油,否則本司除收取同等油量的收費外,另需額外收取$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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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服務費用; | |||
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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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出租車均巳購買第三者保險,當有意外時,顧客仍須要負 | |||
責車輛損壞的賠償.如客人有選用本司之CDW,賠償金額則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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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乎車輛組別而異; | |||
| 自選CDW : | |||
| 顧客須對所租車輛的損壞負責。 年滿35周歲或以上的顧客可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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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購買CDW 來降低車輛的最高賠償額,此自選CDW不適用於 | |||
| 全車被盜的情況。 | |||
| 特殊設備: | |||
| 如有需要,本公司可提供一些特殊設備(例如嬰兒椅)的租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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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情況請向本公司查詢。 | |||
取消已確認的租賃或缺席(NO 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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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賃人於預定時間24小時內取消預定或缺席(NO SH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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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確認的租賃車輛將按照原定預約時間收取全部租賃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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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注意事項 : | |||
如發生任何交通意外、事故或車輛被盜,閣下必須即時向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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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因應情況隨時調整以上收費及條款而不作另行通知,所有服務必需預約及由本司確認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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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項目 : | 辦公時間 : | ||
|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依 | 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上午九時至一時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 ||
| 國際公約而須認可的國際駕駛執照,又或國際公約賳予等同前述所 | 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 | ||
| 指國際駕駛執照效力的外國駕駛執照的持有人,如在澳門逗留超過 |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 十四日,且擬在此十四日期間之後於澳門駕駛,則應前來本局辦理 | |||
| 登記,此項登記不需任何費用。 (倘沒有作出登記而駕駛者,罰款 | |||
| 澳門幣三百元。) | |||
| 所需文件 : | 備注 : | ||
| 持香港駕駛執照者 | 1. 登記有效期是根據其可在澳門逗留之期限,如持有澳門居民身 | ||
| 1. 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份證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咭者,一般期限為六個月。 | ||
|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或本澳居民身份證正本 | 2. 根據<<道路交通公約>>在互惠制度而容許持駕駛執照之澳門居 | ||
| 及影印本一份。 | 民,可自定居澳門之日或取得上述駕駛執照後首次進入澳門之日 | ||
| 3. 蓋有當事人最近入境印章之抵澳 / 離澳申報表(本澳居民免) 。 | 起計一年內,免試換領由民政總署發出之駕駛執照。 | ||
| 3. 第3 / 2007號法律第八十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文件持有人 | |||
| 持外國駕駛執照者 | 在澳門特行政區駕駛之期間上限為一年。 | ||
| 1. 有效本國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詳情請參閱<<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等相關條文 | ||
| 2. 護照,旅游證件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咭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本澳居民免)。 | |||
| 澳門日報── 認識澳門法律 | |||
| 上週為大家介紹了《道路交通規章》中關於車速;車門、車窗和 | 關於持外國駕駛執照在澳門駕駛的規定 | ||
| 擋風玻璃,以及新考取電單車駕 駛資格者的規定。除此之外,還 | 由《道路交通公約》加入方發給澳門特區居民的駕駛執照;因互 | ||
| 有一些內容是巿民十分關心的,而且值得在此作進一步的解釋。 | 惠制度而容許持駕駛執照的澳門 特區居民在其境內駕駛的國家或 | ||
| 地區發給澳門特區居民的駕駛執照;又或澳門特區居民在外地獲 | |||
| 禁止車輛安裝與特定用途車輛相混淆的物品 | 發的 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除外),其持有人如果符合法律所 | ||
| 前一段時間曾有私家車模仿的士的外觀,把車身塗上與之相近的 | 規定的獲取駕駛執照條件,以及遞交所持外地駕駛執照的認證副 | ||
| 顏色,並且在車內安裝類似的士 咪錶的裝飾品,瞥眼間確實會令 | 本(倘有關地方的簽發當局規定只准使用執照正本時,則應遞交 | ||
| 人產生疑竇。不過,一般巿民要分辨出其真偽,仍然是綽綽有餘 | 正本) 時,則可以自定居澳門特區之日,或取得上述駕駛執照後 | ||
| 的, 而旅客就較難知道了。另外,亦不排除有人真的以此來從事 | 首次進入澳門特區之日起計一年內,免試換 領由民政總署發出的 | ||
| “白牌車”活動,這無疑侵害了的士從業 員的權益,亦影響了澳門 | 駕駛執照。 | ||
| 旅遊城巿的形象。因此,新的《道路交通規章》規定,不得在車 | |||
| 輛張貼、髹 上或安裝形狀或內容可與法律規定用作識別特定性質 | 按上述規定申請換領駕駛執照的人士,在申請書內應聲明其所持 | ||
| 或用途車輛的圖文、物品或配件相混淆的物品, 比如上述的士的 | 駕照屬真實及有效,以及並未有 被禁止駕駛的情況。此外,申請 | ||
| 外觀或配件,又或者政府車輛所掛的識別牌等,任何人都不能隨 | 人還要證明自己身心健康,以及遞交一份證明其在駕駛執照簽發 | ||
| 意模仿或安裝,違反 有關規定者,會被罰款一千五百元。 | 地居 住不少於六個月的文件(主管當局可以因應申請人所作的具 | ||
| 適當理由的申請,而免除其遞交該文 件)。 | |||
| 關於強制驗車的規定 | |||
| 舊的《道路法典規章》規定,對多於六座位的私人客車,須與的 |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國際公約認可的國際駕駛執照、國 | ||
| 士、旅遊車、校車、用作公共服 務的大型客車、混凝土拌合車等 | 際公約賦予等同國際駕駛執照效 力的外國駕照,以及對澳門特區 | ||
| 車輛一起接受每年強制檢驗。考慮到駕駛者的實際情況,以及進 | 發出的駕照採取互惠待遇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 ||
| 一步 方便巿民,新法規定,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六個座位, | 均屬 於在澳門能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不過,如果持上述駕駛執 | ||
| 且用作商業用途的輕型客車才須要接受每 年強制檢驗,換言之, | 照的人士在澳門特區逗留超過十四日,並 且打算在此期間後繼續 | ||
| 六座位以上註冊用作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比如俗稱的"七人車") | 駕駛時,則必須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登記手續。然而,倘若外國 | ||
| 將獲豁免 強制年檢。 | 駕駛執照的簽 發國家或地區與澳門特區之間有互惠待遇,以及對 | ||
| 澳門特區發出的駕照採取互惠待遇的其他國家或地 區所發出的駕 | |||
| 關於重型客車 | 駛執照的人士打算在留澳十四日後駕駛,而有關互惠制度又豁免 | ||
| 按照舊的《道路法典規章》的規定,對於D類不包括駕駛員座位 | 登記時,則無須進行登記。 | ||
| 在內的座位數目超過八座並用作 客運的汽車,是沒有再作出細分 | |||
| 的。新的《道路交通規章》則把D類分為D1和D2小類,分別指連 |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持上述駕駛執照的人士在 | ||
| 駕駛 員在內載客量等於或小於二十五個座位或車廂長度等於或小 | 澳門特區駕駛的期間最多為一 年,超過該期間並駕駛者,會被罰 | ||
| 於八公尺的重型客車,以及連駕駛員在內 載客量超過二十五個座 | 款一千五百元。 | ||
| 位或車廂長度超過八公尺的重型客車。 | |||
| 在考取該兩小類汽車駕駛資格的條件方面,新法規定,經駕駛學 |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規章》第20, 32, 33, 41, 52, 66, 67條及《道路交通法》第123條的規定。 | ||
| 校建議,或曾參與公共運輸企業 根據民政總署核准的大綱舉辦的 | |||
| 駕駛員培訓課程並畢業,經該企業建議,年滿二十一歲,持有效 | |||
| C類 駕駛執照,又或持有效B類駕駛執照至少三年的人士,以及通 | |||
| 過技術測驗(俗稱考機械),且持有效 C類駕駛執照至少一年或 | |||
| 持有效D1小類駕駛執照的人士,可以分別考取D1小類及D2小類駕 | |||
| 駛執照。 | |||
| 對於D2小類投考人來說,之所以要進行技術測驗,是因為有關車 | |||
| 輛的重要部件對乘客和道路的安 全和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
| 因此要核實投考人對此是否具備足夠的運作及簡單保養知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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