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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租赁条款: |
豪华客车服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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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 年龄 : |
时 租 注 意 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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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护照或身份证; |
1.
最少租用二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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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者必须年满21岁( 租赁 SMART CAR 需26 岁以上方可); | 2.
晚上7时至午夜12时前期间每小时附加收费$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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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凌晨零时至早上8 时前期间双倍收费 及最少1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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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 : |
4. 若同一客人于同一日内预约多次租车服务,每次租车安排须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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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国际驾驶执照或澳门政府认可之外国驾驶执照; |
隔2小时,不足者将被连续计算费用 . | ||
| 必须持有车牌最少2 年或以上; | |||
| 接 送 注 意 事 项 : | |||
租车按金 : |
1. 若等侯时间超过15分钟,接送服务将以时租服务计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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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必须使用本公司接受的信用卡支付,按金会于还车及付 |
( 如接送收费较高,则仍以接送收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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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一切费用后退还于该信用卡账户内 ; | |||
2. 若客人在指定时间内未有出现及没有指示,司机将等候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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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 |
后可自行离去,本公司将收取最少1小时服务费用 ; 如仍需继续等 | ||
租金费用需于取车时或还车时以现金或信用卡付款 ; 部分租赁 |
候而等候时间超过45 分钟 ,则需按时租服务计算收费及最少2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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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需要在取车前预付所有租金,所有已付租金不能退款或转 |
时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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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作其他用途 。 | |||
| 3. 接送是点到点服务, 若增加多一个停站将以时租最少2小时计 | |||
租赁期间: |
算费用 。 | ||
日租以24 小时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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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哩数不受限制; |
4. 在晚上7 时至凌晨12 时前期间的接送按小时收费+$30 元计算; | ||
| 所有租赁均以租赁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
但日产君爵除外 , 此期间的接送仍会按接送的收费+$30计算。在 | ||
| 顾客须对更换车辆的费用以及车辆被盗的情况负责任 。 | 凌 晨12 时至早上8 时前期间不设接送服务费 ( 需按时租收费 ) 。 | ||
| 延续租期 : | |||
| 顾客如需要延续租期,必须在合同约定还车时间前告知本公司, | 取消服务或缺席 (NO SHOW) - 时租及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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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本公司及时延续该车保险,保障顾客的权益。未获得本公 |
如租赁人于服务前24小时内取消或没有出现 (NO SHOW) , | ||
司同意,不能延续租期。 |
所有已确认的租赁服务将按照原定预约时间收取全部租赁费用。 | ||
燃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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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辆出租车出租时已入满汽油, 顾客于还车时同样须自行入满 | |||
汽油,否则本司除收取同等油量的收费外,另需额外收取$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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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服务费用; | |||
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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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出租车均巳购买第三者保险,当有意外时,顾客仍须要负 | |||
责车辆损坏的赔偿.如客人有选用本司之CDW ,赔偿金额则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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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乎车辆组别而异; | |||
| 自选 CDW : | |||
| 顾客须对所租车辆的损坏负责。 年满35周岁或以上的顾客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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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购买CDW 来降低车辆的最高赔偿额,此自选CDW 不适用于 | |||
| 全车被盗的情况。 | |||
| 特殊设备: | |||
| 如有需要,本公司可提供一些特殊设备(例如婴儿椅)的租借,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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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情况请向本公司查询。 | |||
取消已确认的服务或缺席 (NO SH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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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赁人于预定时间 24 小时内取消预定或缺席 (NO SHOW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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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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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任何交通意外、事故或车辆被盗,阁下必须实时向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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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及本公司报告;在交通警察完成调查前,请不要移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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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能离开案发现场,及配合交通警察进行酒精浓度测试,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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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租赁人需自行负责所有责任。如驾驶者因受酒精或药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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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任何事故,驾驶者及租赁人需自行负责所有责任,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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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租赁及第三者的车辆损毁。 | |||
*
本公司可因应情况随时调整以上收费及条款而不作另行通知,所有服务必需预约及由本司确认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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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项目 : | 办公时间 : | ||
|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依 | 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 | ||
| 国际公约而须认可的国际驾驶执照,又或国际公约賳予等同前述所 | 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星期六 | ||
| 指国际驾驶执照效力的外国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如在澳门逗留超过 |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
| 十四日,且拟在此十四日期间之后于澳门驾驶,则应前来本局办理 | |||
| 登记,此项登记不需任何费用。 (倘没有作出登记而驾驶者,罚款 | |||
| 澳门币三百元。) | |||
| 所需文件 : | 备注 : | ||
| 持香港驾驶执照者 | 1. 登记有效期是根据其可在澳门逗留之期限,如持有澳门居民身 | ||
| 1. 有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份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咭者,一般期限为六个月。 | ||
| 2. 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或本澳居民身份证正本 | 2. 根据<<道路交通公约>>在互惠制度而容许持驾驶执照之澳门居 | ||
| 及影印本一份。 | 民,可自定居澳门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后首次进入澳门之日 | ||
| 3. 盖有当事人最近入境印章之抵澳 / 离澳申报表(本澳居民免) 。 | 起计一年内,免试换领由民政总署发出之驾驶执照。 | ||
| 3. 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文件持有 | |||
| 持外国驾驶执照者 | 人在澳门特行政区驾驶之期间上限为一年。 | ||
| 1. 有效本国驾驶执照及国际驾驶执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详情请参阅<<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规章>>等相关条文 | ||
| 2. 护照,旅游证件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咭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本澳居民免)。 | |||
| 澳门日报── 认识 澳门法律 | |||
| 上周为大家介绍了《道路交通规章》中关于车速;车门、车窗和 | 关于持外国驾驶执照在澳门驾驶的规定 | ||
| 挡风玻璃,以及新考取电单车驾 驶资格者的规定。除此之外,还 | 由《道路交通公约》加入方发给澳门特区居民的驾驶执照;因互 | ||
| 有一些内容是巿民十分关心的,而且值得在此作进一步的解释。 | 惠制度而容许持驾驶执照的澳门特区居民在其境内驾驶的国家或 | ||
| 地区发给澳门特区居民的驾驶执照;又或澳门特区居民在外地获 | |||
| 禁止车辆安装与特定用途车辆相混淆的物品 | 发的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除外),其持有人如果符合法律所 | ||
| 前一段时间曾有私家车模仿的士的外观,把车身涂上与之相近的 | 规定的获取驾驶执照条件,以及递交所持外地驾驶执照的认证副 | ||
| 颜色,并且在车内安装类似的士 咪表的装饰品,瞥眼间确实会令 | 本(倘有关地方的签发当局规定只准使用执照正本时,则应递交 | ||
| 人产生疑窦。不过,一般巿民要分辨出其真伪,仍然是绰绰有余 | 正本)时,则可以自定居澳门特区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后 | ||
| 的, 而旅客就较难知道了。另外,亦不排除有人真的以此来从事 | 首次进入澳门特区之日起计一年内,免试换领由民政总署发出的 | ||
| “白牌车”活动,这无疑侵害了的士从业 员的权益,亦影响了澳 | 驾驶执照。 | ||
| 门旅游城巿的形象。 因此,新的《道路交通规章》规定,不得在 | |||
| 车辆张贴、髹 上或安装形状或内容可与法律规定用作识别特定性 | 按上述规定申请换领驾驶执照的人士,在申请书内应声明其所持 | ||
| 质或用途车辆的图文、物品或配件相混淆的物品, 比如上述的士 | 驾照属真实及有效,以及并未有被禁止驾驶的情况。此外,申请 | ||
| 的外观或配件,又或者政府车辆所挂的识别牌等,任何人都不能 | 人还要证明自己身心健康,以及递交一份证明其在驾驶执照签发 | ||
| 随意模仿或安装,违反 有关规定者,会被罚款一千五百元。 | 地居 住不少于六个月的文件(主管当局可以因应申请人所作的具 | ||
| 适当理由的申请,而免除其递交该文件 )。 | |||
| 关于强制验车的规定 | |||
| 旧的《道路法典规章》规定,对多于六座位的私人客车,须与的 |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国际公约认可的国际驾驶执照、国 | ||
| 士、旅游车、校车、用作公共服 务的大型客车、混凝土拌合车等 | 际公约赋予等同国际驾驶执照效力的外国驾照,以及对澳门特区 | ||
| 车辆一起接受每年强制检验。考虑到驾驶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进 | 发出的驾照采取互惠待遇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发出的驾驶执照, | ||
| 一步 方便巿民,新法规定,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六个座位, | 均属于在澳门能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不过,如果持上述驾驶执 | ||
| 且用作商业用途的轻型客车才须要接受每 年强制检验,换言之, | 照的人士在澳门特区逗留超过十四日,并且打算在此期间后继续 | ||
| 六座位以上注册用作私人用途的轻型客车( 比如俗称的"七人车") | 驾驶时,则必须前往治安警察局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倘若外国 | ||
| 将获豁免强制年检 。 | 驾驶执照的签发国家或地区与澳门特区之间有互惠待遇,以及对 | ||
| 澳门特区发出的驾照采取互惠待遇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发出的驾 | |||
| 关于重型客车 | 驶执照的人士打算在留澳十四日后驾驶,而有关互惠制度又豁免 | ||
| 按照旧的《道路法典规章》的规定,对于 D 类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 登记时,则无须进行登记。 | ||
| 在内的座位数目超过八座并用作 客运的汽车,是没有再作出细分 | |||
| 的。新的《道路交通规章》则把D类分为D1和D2小类,分别指连 |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的规定,持上述驾驶执照的人士在 | ||
| 驾驶员在内载客量等于或小于二十五个座位或车厢长度等于或小 | 澳门特区驾驶的期间最多为一年,超过该期间并驾驶者,会被罚 | ||
于八公尺的重型客车,以及连驾驶员在内 载客量超过二十五个座 |
款一千五百元。 | ||
| 位或车厢长度超过八公尺的重型客车。 | |||
| 在考取该两小类汽车驾驶资格的条件方面,新法规定,经驾驶学 |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道路交通规章》第 20, 32, 33, 41, 52, , | ||
| 校建议,或曾参与公共运输企业 根据民政总署核准的大纲举办的 | 66,67 条及《道路交通法》第123条的规定 。 | ||
| 驾驶员培训课程并毕业,经该企业建议,年满二十一岁,持有效 | |||
| C类驾驶执照,又或持有效B类驾驶执照至少三年的人士,以及通 | |||
| 过技术测验(俗称考机械),且持有效C类驾驶执照至少一年或持有 | |||
| 效D1小类驾驶执照的人士,可以分别考取D1小类及D2小类驾驶 | |||
| 执照。 | |||
| 对于D2小类投考人来说,之所以要进行技术测验,是因为有关车 | |||
| 辆的重要部件对乘客和道路的安 全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
| 因此要核实投考人对此是否具备足够的运作及简单保养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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