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交通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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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项目 : |
| 根据<<道路交通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国际公约而须认可的国际驾驶执照,又或国际公约賳予等同前述所指国际驾驶执照效力的外国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如在澳门逗留超过十四日,且拟在此十四日期间之后于澳门驾驶,则应前来本局办理登记,此项登记不需任何费用。( 倘没有作出登记而驾驶者,罚款澳门币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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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文件 : |
| 持香港驾驶执照者 |
| 1.
有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 2.
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或本澳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 3.
盖有当事人最近入境印章之抵澳 / 离澳申报表(本澳居民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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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外国驾驶执照者 |
| 1.
有效本国驾驶执照及国际驾驶执照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
| 2.
护照,旅游证件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咭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本澳居民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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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
| 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上午九时至一时 (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 |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 |
|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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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1.
登记有效期是根据其可在澳门逗留之期限,如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咭者,一般期限为六个月。 |
2.
根据<<道路交通公约>> 在互惠制度而容许持驾驶执照之澳门居民,可自定居澳门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后首次进入澳门之日起计一
年内免试换领由民政总署发出之驾驶执照。 |
| 3.
第 3 / 2007号法律第八十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文件持有人在澳门特行政区驾驶之期间上限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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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请参阅 <<道路交通法>> 及 <<道路交通规章>> 等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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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
认识澳门法律 |
| 上周为大家介绍了《道路交通规章》中关于车速;车门、车窗和挡风玻璃,以及新考取电单车驾 驶资格者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内容是巿民十分关心的,而且值得在此作进一步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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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车辆安装与特定用途车辆相混淆的物品 |
| 前一段时间曾有私家车模仿的士的外观,把车身涂上与之相近的颜色,并且在车内安装类似的士 咪表的装饰品,瞥眼间确实会令人产生疑窦。不过,一般巿民要分辨出其真伪,仍然是绰绰有余的, 而旅客就较难知道了。另外,亦不排除有人真的以此来从事“白牌车”活动,这无疑侵害了的士从业 员的权益,亦影响了澳门旅游城巿的形象。因此,新的《道路交通规章》规定,不得在车辆张贴、髹 上或安装形状或内容可与法律规定用作识别特定性质或用途车辆的图文、物品或配件相混淆的物品, 比如上述的士的外观或配件,又或者政府车辆所挂的识别牌等,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模仿或安装,违反 有关规定者,会被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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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制验车的规定 |
| 旧的《道路法典规章》规定,对多于六座位的私人客车,须与的士、旅游车、校车、用作公共服 务的大型客车、混凝土拌合车等车辆一起接受每年强制检验。考虑到驾驶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进一步 方便巿民,新法规定,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六个座位,且用作商业用途的轻型客车才须要接受每 年强制检验,换言之,六座位以上注册用作私人用途的轻型客车 ( 比如俗称的 " 七人车 ") 将获豁免 强制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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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型客车 |
| 按照旧的《道路法典规章》的规定,对于 D 类不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目超过八座并用作 客运的汽车,是没有再作出细分的。新的《道路交通规章》则把 D 类分为 D1 和 D2 小类,分别指连驾驶 员在内载客量等于或小于二十五个座位或车厢长度等于或小于八公尺的重型客车,以及连驾驶员在内 载客量超过二十五个座位或车厢长度超过八公尺的重型客车。在考取该两小类汽车驾驶资格的条件方面,新法规定,经驾驶学校建议,或曾参与公共运输企业 根据民政总署核准的大纲举办的驾驶员培训课程并毕业,经该企业建议,年满二十一岁,持有效 C 类 驾驶执照,又或持有效 B 类驾驶执照至少三年的人士,以及通过技术测验(俗称考机械),且持有效 C 类驾驶执照至少一年或持有效 D1 小类驾驶执照的人士,可以分别考取 D1 小类及 D2 小类驾驶执照。对于 D2 小类投考人来说,之所以要进行技术测验,是因为有关车辆的重要部件对乘客和道路的安 全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核实投考人对此是否具备足够的运作及简单保养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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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外国驾驶执照在澳门驾驶的规定 |
| 由《道路交通公约》加入方发给澳门特区居民的驾驶执照;因互惠制度而容许持驾驶执照的澳门 特区居民在其境内驾驶的国家或地区发给澳门特区居民的驾驶执照;又或澳门特区居民在外地获发的 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除外),其持有人如果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获取驾驶执照条件,以及递交所持外地驾驶执照的认证副本(倘有关地方的签发当局规定只准使用执照正本时,则应递交正本) 时,则可以自定居澳门特区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后首次进入澳门特区之日起计一年内,免试换 领由民政总署发出的驾驶执照。 |
| 按上述规定申请换领驾驶执照的人士,在申请书内应声明其所持驾照属真实及有效,以及并未有 被禁止驾驶的情况。此外,申请人还要证明自己身心健康,以及递交一份证明其在驾驶执照签发地居 住不少于六个月的文件(主管当局可以因应申请人所作的具适当理由的申请,而免除其递交该文件)。 |
|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国际公约认可的国际驾驶执照、国际公约赋予等同国际驾驶执照效 力的外国驾照,以及对澳门特区发出的驾照采取互惠待遇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发出的驾驶执照,均属 于在澳门能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不过,如果持上述驾驶执照的人士在澳门特区逗留超过十四日,并 且打算在此期间后继续驾驶时,则必须前往治安警察局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倘若外国驾驶执照的签 发国家或地区与澳门特区之间有互惠待遇,以及对澳门特区发出的驾照采取互惠待遇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所发出的驾驶执照的人士打算在留澳十四日后驾驶,而有关互惠制度又豁免登记时,则无须进行登记。此外,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的规定,持上述驾驶执照的人士在澳门特区驾驶的期间最多为一 年,超过该期间并驾驶者,会被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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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道路交通规章》第 20, 32, 33, 41, 52, 66, 67 条及《道路交通法》第123条的规定。 |